陕西镇巴县78岁老翁为做棺材卖,超伐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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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经过

年10月,翟某某为做棺材以及出售木材牟利,申请在其自留山(小地名:对河坡上)采伐柏树3立方米。采伐证办理下来后,翟某某于年12月10日雇请村民李某某进行采伐,用李某某的油锯以及翟某某本人的斧头,在对河坡上山林内采伐柏树21株,将木料断筒后又雇请他人搬回其住房处。

经林业工程师检尺及鉴定,翟某某雇人在其自留山林内采伐的柏树木材材积为16.立方米,超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数量13.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26.立方米。

二、公诉机关意见和被告人辩护

公诉机关认为,对翟某某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建议对其判处罚金。庭审中,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其已年满78周岁,根据法律规定应对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其判处罚金。

三、法院意见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认为,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仅取得材积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超数量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翟某某犯滥伐林木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所犯罪名成立。翟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其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可以从轻判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予以采纳。判决:一、翟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涉案林木由收缴机关ZBXGAJ变卖后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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