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普法课堂以案释法二因预期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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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包括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方式,对于默示违约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在司法实践的具体认定中存在一定难度,需要从当事人具体的外在行为来判断其是否存在不履行主要债务的主观心理状态。本文结合《民法典》新规中关于认定预期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法条及相关案例,带大家了解如何认定预期违约行为。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年10月15日,杭州某公司与张某签订《独家全约演艺经纪协议》(后称“协议”),协议约定若张某未按约执行公司指示、安排的演艺事务的,公司有权选择单方解除协议。

年10月起,张某开始不能按指示完成直播任务。年11月25日,公司以张某出现违约情形为由向张某发送通知,要求其按约履行协议。此后张某仍未按约履行协议内容。年12月30日,公司以张某履约过程中多次出现违约情形且经提醒后仍不改正为由,向张某发送解除协议通知书,主张提前解除协议。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协议履行过程中张某从年10月起不按要求完成直播任务,在公司告知后张某仍不按约履行协议,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有权解除涉案合同。公司要求解除协议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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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

(一)张某构成预期违约行为的事实依据

本案中,张某从年10月起出现未按约履行的违约行为,在公司提醒告知后仍继续违约。由此可见,张某拒绝履行协议义务的意图较为明显,且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主观上存在故意,即张某明知其违约行为会造成相对人合同利益的损害后果,却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其行为已盖然地构成默示的预期违约。

(二)预期违约行为造成合同解除的法理依据

张某实施的违约行为,破坏了某公司对于协议目实现的合理期待。如果公司不能采取应对措施,在协议期限届满之前仍然继续履行协议,或者待协议期限届满才能主张救济,会使其损失进一步扩大,此种情况对于作为守约方的某公司而言显失公平。本案中对张某而言,其最重要的协议义务即按照某公司安排提供演艺活动,张某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进行、不完成相应演艺任务即构成了拒绝履行主要给付义务,从而引发某公司对协议的法定解除权。

(三)本案对预期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参考意义

1.对默示预期违约行为的认定本案体现的是合同一方默示预期违约的行为。默示预期违约重在考察合同一方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主观意愿,立足于合同一方的行为表征,并结合其主观状态来判定其是否构成默示违约。具体而言,合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实施了有损合同相对方合同履行利益的行为(包括合同一方消极不作为的方式),且从其行为可合理推定系有意为之,或经相对方提醒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前述行为的,即足以认定合同一方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此时合同相对方可以默示预期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2.默示预期违约行为导致的合同解除。从公平角度而言,当合同一方实施前述默示预期违约行为时,若相对方无法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其违约行为、无法停止履行合同义务直至合同期限届满,则会对守约一方造成重大影响,从而造成守约方可能承担比违约方更多损害结果的不公平现象。因此在合同一方出现默示预期违约行为时,相对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通过发函等方式制止违约行为并保留相关违约事实证据,若制止无果的可行使法定的合同解除权,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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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杭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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