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午饭间工棚里休息,被吊起的钢筋砸死,

首先,这是一起典型的责任事故,由于施工单位管理不规范,施工人员操作不当直接导致的人身伤害事件,这是不应该发生的,也是令人痛惜的。

#塔吊#

建筑工人在午饭时间,当他在工棚里休息时被工地吊起的钢筋砸死,可以肯定的是,这个事故属于责任事故,有必要认真分析,找出事故的责任方,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受害人必要补偿是合适的。

按我做项目20多年的经验,直观认为:建筑施工单位是最主要的责任方。

起重工、信号工、司索工、塔吊司机是直接责任人,安监、工程技术、项目副经理、总工、项目经理等负有管理责任,是间接责任人。

现分析如下:

首先这个工棚布置犯了大忌

吊机在吊运钢筋、木料、钢管等作水平、垂直运输时,散落的钢筋砸到了工地现场工棚。

这说明,工人的休息工棚设置在了塔吊作业半径内,其吊起的物料坠落随时可以对工棚内正在操作的工人造成伤害。

按照施工现场总平面管理规定,临时宿舍及办公用房选址应注意远近结合,应避免处于建筑物坠落半径之内。

如果由于条件所限,无法避开物料坠落半径范围,责任单位必须采取切实可靠的措施:如屋顶要有双层钢板防护,进出口设置员工安全通道等。

如果保证不了,员工宿舍禁止在该范围内设置,必须在场外另租场地搭设或租用民房。

建筑施工单位将工人休息的工棚搭设在塔吊作业半径内,房顶又没有任何可靠防护设施,这明显违反了相关强制性条款规定,是导致伤害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追究责任人时,总平面管理人员有责任,当初谁做的平面规划,让员工宿舍设置到这个危险位置;这个规划又是谁审查的、谁批准的?

很显然,项目经理、总工、有关技术人员脱不了干系。

第二,起重作业是否管理到位了呢?

建筑塔吊属于特种设备,对于工地安全管理要求较高,相关部门对此管理比较严格。

塔吊相关方案编审批,拆除、安装、使用、监检等环节,都有严格的报批检查程序。因为塔吊在安拆、起升、使用过程中,太容易出事故了,并且每次事故都会造成较大人员、财产伤害或损失。

塔吊操作管理规定里就有“十不吊”,这个“十不吊”内容是要求张贴到工地现场的醒目位置,也是相关起重人员应知应会的重要内容。

“十不吊”里第一条就是“超载不吊”;第四条“装满容易散落的或未绑扎牢固的物体不吊”,那么钢筋在吊运前,如果绑捆不牢,很容易散落。

尤其是塔吊在吊运钢筋时,还需要水平转圈;钢筋水平运行时带有很大的惯性,更易发生散落。在工作仓面上,塔吊转运钢筋时,又是绑扎钢筋的施工高潮,此时木工、架子工、钢筋工等同时在一个工作面上,呈现交叉作业局面,仓面上施工人员较为密集,钢筋散落时,伤害的范围较大,容易导致群死群伤。

该事件就是由于钢筋未绑扎牢靠,造成了钢筋散落,先砸到工棚上,继而伤到工棚下的工人。

那么,和吊运钢筋相关的,钢筋捆绑人员、指挥起吊人员和塔吊司机都有不同的责任。

如绑捆人员就是司索工,必须绑扎牢固;起重指挥人员就是信号工,他有检查绑捆是否牢靠的职责;塔吊司机应慢起慢转的责任,物料绑捆好后,应先起吊离地20厘米左右,认真观察、检查钢筋捆绑的稳固程度,符合安全起吊要求后,方可继续起吊。

这些人员都是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经相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由相关部门颁发相应资格证,这些证件还要定期进行审验,否则,无证操作就是违规,违反相关法令文件,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从以上分析可知,钢筋捆绑人员、指挥起吊人员、塔机司机人员在这个钢筋吊运过程中,都没有很正确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对该起伤害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是导致这起作害事件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工棚里休息并不影响工伤的定性

从问题描述的内容来看,工人午饭间在工棚里休息受到伤害,确认该名受害者不是在工作,而在短暂休息,这种情形是否偏离了定为工伤的前提条件?

我认为工人在午饭间在工棚里休息,并不影响他被定性为工伤或工亡的性质。

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第一条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已经确定了该工人是为了更好地准备下一步工作,在午饭间临时在工棚休息一会。

这个休息也许是蹲或坐在那里抽一支烟,或许正在和工友交流几句技术方面的问题,可是,谁也没有意识到工棚顶部上空的散落钢筋,会伤害到自己。

也许这个工棚是木工棚,也许是钢筋加工棚,但无论是什么性质的工棚,它设置的位置能够在塔吊的覆盖范围内,都属于总平面规划不合理;况且,散落的钢筋能够穿透工棚伤害到下方的工人,足以说明这个工棚是不合格的,缺少基本的刚性防护。

无论这名工人,在这个时间段,是工作还是休息,只要上部有危险源,都逃脱不了受到伤害的厄运。所以,该名工人应当判为工亡,按工伤管理条例规定进行补偿。

按理说,工地自开工到发生不安全事件时,需要经历过多少次安全检查?

但是这个安全隐患,竟然没有被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发现,这就是安全监管不到位造成的,看是意外事件,其实是责任事故。

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要么失职、渎职,要么安全管理技能不满足工程管理要求,没能及时发现隐患,何谈整改完善?

也许大家都很关心,像他这样工亡能够得到多少赔偿金呢?

施工单位给他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

按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各地区统计部门,都会于当年第一季度适时发布上年度各行业月职工平均工资。

以某东省为例,以某省统计局发布的年度平均工资为元/月,该工人施工地如果在该省地区就可以拿到*6=元的丧葬补助金。

(2)抚恤金

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无论孩子、父母、妻子等费用的总和,最高都不能超过本人每月工资,按照规定时间段足够提前补偿,这个供养范围不是自己说了算,具体要参照保险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

这个数据和地区经济发展情况有关,可多可少,具体数据取决于当地工资水平和生活费用的高低。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其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也是由统计部门权威发布,据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年2月28日发布),这个数据为元。

再乘以20倍,那么这项补助费用为:*20=元。

(4)如果前期有医药费,在办理丧葬期间发生了交通费、住宿费等,也是可以要求补助的。

那么这几项加起来,多万是可以有的。

这是单位给工人办理了工伤保险的情况,是按照这个程序和标准来补偿的。

如果施工单位没有给工人投总外伤害保险,那么这个赔偿怎么要呢?

有关单位没有给工人交纳意外伤害保险,被害者亲属可以和责任方进行协商解决,具体数额由协商结果确定;协商不成,可以申请仲裁,或者走法律渠道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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