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波三折的商业秘密秘点与同一性认定

判决来源: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沪民终号

两次鉴定过程:

年5月11日,案外人威迈公司与中国石油大学签订《电脑优选横截锯研发》,约定中国石油大学根据威迈公司提供的样机为原型进行仿制,完成测绘、设计、试制、安装调试,并形成技术文件,达到批量生产的水平,包括机械(气动)设计、电控机软件设计、外型设计。

威迈公司并与中国石油大学约定,因履行上述合同所产生的专利申请权由双方共同所有;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中,技术成果双方共有,威迈公司无条件免费长期使用,中国石油大学可以发表论文、申请技术成果。但无威迈公司确认同意,不得将技术泄露或转让给第三方。

优必选公司成立于年11月1日,其经营范围包括生产、组装机械设备及其零配件,销售公司自产产品。优必选公司成立后,该《技术开发合同》权利、义务均由优必选公司概括承受,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费用的承受和合同主体的承受。优必选公司、威迈公司、威宁公司三方共同确认优必选公司系电脑优选横截锯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

年12月12日,曹坤、李守保、周华作为股东出资成立路启公司。

年4月5日,优必选公司以曹坤、李守保、周华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由向奉贤分局报案。

年4月24日,奉贤分局作出沪公(奉)立字[]第号立案决定书,对曹坤、李守保、周华侵犯商业秘密案立案侦查。

年4月26日,奉贤分局出具沪公奉聘字[]号鉴定聘请书,聘请上海科协对上海市奉贤区曹坤侵犯商业秘密案中优选横截锯电控程序等进行鉴定。

年5月25日,上海科协接受奉贤分局委托,就优必选公司的“MAXCUT系列电脑优选横截锯”制造技术中是否含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出具《关于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委托的技术鉴定报告书》(即沪科21号报告),该报告的结论为优必选公司的“MAXCUT系列电脑优选横截锯”制造技术中,含有下列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1.“MAXCUT系列电脑优选横截锯”多功能横截锯木的整体技术;

2.“MAXCUT系列电脑优选横截锯”有关优化选取横截锯木的自动控制软件及其电控柜设计;

3.“MAXCUT系列电脑优选横截锯”组成零部件的工作图(CAD技术图纸)中所包含的尺寸公差、形状位置公差、表面粗糙度、焊接要求、材料及热处理技术要求等工艺参数。

年7月9日,上海科协接受奉贤分局委托,就被告路启公司设计制造并销售的优选横截锯Bestcut产品采用的技术特征与优必选公司“MAXCUT系列电脑优选横截锯”制造技术中相关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是否相同或相似,出具《关于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委托的补充技术鉴定报告书》(即沪科21-1号报告),该报告的结论为:

1.路启公司设计、制造并销售的优选横截锯Bestcut产品与优必选公司“MAXCUT系列电脑优选横截锯”产品所采用的多功能横截锯木整体(总体)技术方案相同。

2.路启公司设计、制造并销售的优选横截锯Bestcut产品与优必选公司“MAXCUT系列电脑优选横截锯”产品所采用的控制软件及电控柜设计基本相同。

3.路启公司提供的图纸,根本不可能组织生产和制造出完整和合格的优选横截锯Bestcut产品。

4.路启公司仅用未满二个月的时间,设计、制造并实现销售非标专用设备优选横截锯Bestcut产品的事实与依据客观规律和实践经验分析至少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相悖,路启公司根本不可能仅用未满二个月的时间设计、制造并实现销售优选横截锯Bestcut产品。

年9月25日,路启公司以上海科协沪科21号报告、沪科21-1号报告的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过程不科学、鉴定结论不严谨为由,向奉贤分局申请重新鉴定。

年3月4日,奉贤分局出具沪公奉鉴字[]号鉴定聘请书,聘请浙江科协对优必选公司的相关技术点是否为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路启公司与优必选公司的技术信息是否具有同一性进行鉴定。

年6月12日,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就浙江科协委托的“优选横截锯技术机器设备”项目,出具《科技查新报告》(以下简称《查新报告》)。该报告中的主要内容包括:涉及的查新点及查新要求:

一、边测量边锯切的设计(内容与“优必选公司边测量边锯切的设计”相一致)。

二、优选横截锯控制单元采用的simotion系统硬件与软件程序的匹配。

查新结论:

1.文献分析。在国内所检文献范围内,各类优选横截锯及相关技术的研究已有报道……市场已推广产品……在所检国外文献范围内,已有关于“横截锯控制系统”的相关国外专利……国内研究人员在外文期刊发表的文献……关于“优选横截锯”国外产品的报道……。

2.结论。

(1)经比较分析,在所检国内外文献中,各类优选横截锯及相关控制、优化技术的研究已有报道。

“边测量边锯切设计”在优必选公司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中有述及,但委托项目采用的以下实现优选横截锯边测量边锯切功能的方式在所检相关文献中未见述及。

(2)采用西门子公司的simotion控制器为控制单元的优选横截锯,在所检文献中有述及。但是,委托项目为了实现电器硬件与软件的匹配,所采用的技术特点,在所检相关文献中未见具体述及。

年8月12日,浙江科协出具《浙江省科技咨询中心司法鉴定报告》(即浙科2号报告),该报告称:

(一)优必选公司主张四项技术信息是否为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1.边测量边锯切的设计。该技术信息是指优选横截锯通过特殊的程序设计、电控硬件选用,配合相关机械结构,在机电一体化的基础上,实现边测量边锯切的功能。

根据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出具的《查新报告》,该技术信息在专利名称为“优选横截锯系统”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已有记载,但具体工艺内容在所检文献中并未披露。该技术信息未见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会、产品展示等方式公开。该技术信息是为提高优选横截锯锯切效率,加工精度专门设计的,不同于常规的测量与锯切分开进行的方式。它不是一种简单的技术组合,不能通过直接观察设备及生产应用过程得出,需要配合专门设计的软件,电控硬件以及相关机械结构,才能实现边测量边锯切的功能;该技术信息必须经过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研究、反复试验来实现,具有一定的技术难度,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获得的技术信息。故鉴定专家组认为,边测量边锯切的设计在年4月5日前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2.基于simotion控制系统开发的软件源程序,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3.机械图纸中难以在产品上反映出来的公差配合、技术要求等工艺参数(详见MAXCUTOC机器的机械图纸),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4.simotion系统硬件与软件程序的匹配,包括电控系统的组成方案,以及基于上述硬件电路所开发的软件与硬件匹配,该些技术信息均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二)被告路启公司优选横截锯技术信息与优必选公司“MAXCUT系列电脑优选横截锯”中技术信息是否具有同一性。

1.文件资料比对。

(1)机械图纸资料比对。被告路启公司提交的张图纸中,包括2张装配图,张零件图。该套图纸部分内容不规范,部分图纸没有设计人签名,装配图内容不完整。其中,优选横截锯Bestcut总装配图没有明细栏、没有标注零件名称、没有技术要求,只是标注了一些简单的外观尺寸,没有标注出反映产品或部件的装配、安装所需的必要尺寸,从该图纸上难以看出各个零件的安装和连接关系,无法确定整台机器的装配关系。机架装配图没有明细栏,在图纸标注了每个零件的图号和名称,从图纸上可以看出各个零件的连接关系,但该装配图没有标注出反映产品或部件的规格、外形、装配、安装所需的必要尺寸。无法从被告路启公司图纸中找到与优必选公司张图纸中的对应图纸。两者图纸差异大,无法比对。

(2)软件源程序资料比对。优必选公司提供的《OC程序》与被告路启公司提供的《Woodsea.txt》,两者源程序文件不同。

2.现场勘验。

(1)边测量边锯切的设计。因被告路启公司的优选横截锯Bestcut缺失CF卡,未能正常启动,无法连接simotion,无法测试其木材切割的相关功能。故根据现有资料,无法比对双方的该项技术信息点。

(2)基于simotion控制系统开发的软件源程序。因被告路启公司的优选横截锯Bestcut电控柜中simotion缺失CF卡,无法确定它的源代码是否用于该台机器,在机器未连接上simotion的情况下无法判断该源代码实现的功能、作用,无法与优必选公司提供的《OC程序》进行比对。

(3)机械图纸中难以在产品上反映出来的公差配合、技术要求等工艺参数。被告路启公司的优选横截锯Bestcut部分机械结构布置与优必选公司优选横截锯基本相同。但公差配合、技术要求等工艺参数难以在机器上直接反映,无法进行实物上的比对。

(4)simotion系统硬件与软件程序的匹配。①电控系统的组成方案。两者电控柜元器件选型、电路布线及原理基本相同。②基于上述硬件电路所开发的软件与硬件匹配。两者软件界面有差异,手动操作功能模式基本相同,两者软件的参数设置基本相同。

(三)鉴定结论为:

1.优必选公司以下三项技术信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1)边测量边锯切的设计;

(2)基于simotion控制系统开发的软件源程序(详见MAXCUTOC软件源程序);

(3)机械图纸中难以在产品上反映出来的公差配合、技术要求等工艺参数(详见MAXCUTOC机器的机械图纸)。

2.优必选公司有关simotion系统硬件与软件程序的匹配、电控系统的组成方案、基于硬件电路开发的软件与硬件匹配不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3.鉴于送检材料和实物对比的欠缺,无法对被告路启公司优选横截锯Bestcut技术信息与优必选公司“MAXCUT系列电脑优选横截锯”中技术信息是否具有同一性进行比对。

年9月26日,浙江科协就其根据奉贤分局委托对被告路启公司制造并出售的优选横截锯Bestcut机器的技术信息与浙科2号报告中优必选公司“MAXCUT系列电脑优选横截锯”中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是否相同进行比对的情况,出具《浙江省科技咨询中心司法鉴定报告》(即浙科2-2号报告),该报告称:

1.边测量边锯切的设计。专家组通过现场勘查被告路启公司的Bestcut优选横截锯机器,其整体机械结构,电控柜主要元器件选型、电路布线与优必选公司优选横截锯基本相同;两者测量站的位置设置及相关机械结构的设计基本相同;两者测量锯切的设计功能基本相同。

2.基于simotion控制系统开发的软件源程序。专家组在现场机器中提取被告路启公司优选横截锯BestcutsimotionD控制器CF卡里的可执行文件。该可执行文件与优必选公司提供的可执行文件部分内容相同,部分内容不同。通过比较可执行文件无法得出两者源程序是否相同的确定结论。

3.机械图纸中公差配合、技术要求等工艺参数在实物中的使用。鉴于,在机器上难以直接反映机械图纸中的公差配合、技术要求等工艺参数,因此,无法在实物上进行比对。

鉴定结论为:

1.被告路启公司制造并出售的优选横截锯Bestcut测量锯切方法的设计与优必选公司“MAXCUT系列电脑优选横截锯”“边测量边锯切的设计”的技术信息相同。

2.被告路启公司制造并出售的优选横截锯Bestcut的CF卡中的可执行文件无法与优必选公司“MAXCUT系列电脑优选横截锯”基于simotion控制系统开发的软件源程序进行比对。

3.在机器上难以直接反映机械图纸中的公差配合、技术要求等工艺参数,无法在实物上进行比对。

年1月7日,浙江科协向奉贤分局出具《对对司法鉴定报告(浙科咨中心鉴字第2及2-2号)理解不清楚之处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称:

1.“边测量边锯切的设计”技术点是一种技术方案,它包含工艺、设备、目标功能的综合内容,就其连续、自动化、可控技术工艺而言,包含过程工艺、自控工艺、设备和设备间的配合及工艺、设备要获得的功能要求相协同。“边测量边锯切的设计”是浙江科协年8月12日出具的浙科2号报告中该技术信息的定义。

2.在具体的比对过程中,专家组结合优选横截锯工艺、设备及控制相互配合的相同或等同因素,依据年9月5日阿曼达公司现场勘查情况和相关技术资料对路启公司和优必选公司优选横截锯的“边测量边锯切的设计”进行比对。路启公司优选横截锯控制系统采用simotion控制器为主要控制单元,并在此基础上设计特殊程序,配合相关机械结构,实现边测量边锯切的功能。路启公司与优必选公司优选横截锯的电控柜元器件选型、布线及相关机械结构基本相同。路启公司优选横截锯在simotion控制系统基础上设计特殊的程序,该过程的实现方式与优必选公司优选横截锯的实现方式相同。综上,路启公司和优必选公司优选横截锯“边测量边锯切的设计”相同。路启公司优选横截锯“边测量边锯切的设计”中采用的特殊程序为从昆山现场simotion控制器CF卡内拷贝的文件,该文件包含可执行文件、系统文件和文本文件等。该可执行文件是采用西门子的simotionscout软件加载基于该软件开发的源程序,在软件联网电控柜的状态下,在simotion控制器的CF卡内生成的能够直接被机器识别的文件,通过该可执行文件无法辨识优选横截锯的相关功能。该可执行文件无法与优必选公司的优选横截锯基于simotion控制系统开发的软件源程序进行比对。

3.西门子官方网站下载的文件比对不属于鉴定范围。

4.路启公司的技术文档(机械图纸、源程序)是由奉贤分局委托浙江科协进行技术鉴定时提交给浙江科协的鉴定资料。浙江科协对该技术文档的真实性不负审查责任。对这些技术文档(机械图纸、源程序)的比对,在浙江科协出具的浙科2号报告中已有说明。即“比对资料为路启公司提交给委托人的张图纸与优必选公司提供的张图纸。……无法从路启公司图纸中找到与优必选公司对应的图纸。两者图纸差异大,无法比对”和“比对资料为路启公司提交给委托人的《Woodsea.txt》与优必选公司提供的《OC程序》。《Woodsea.txt》是路启公司提交给委托人的软件源程序文件。两者源程序文件不相同”。

结合浙科2号报告、浙科2-2号报告、《答复》中的内容,以及浙江科协的鉴定专家在质证时的相关陈述,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浙科2号报告中“在年4月5日前,该技术信息在所检文献里未见报道”中的“年4月5日”是奉贤分局明确的时间点。奉贤分局要求查询在此之前优必选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浙科2号报告中的上述表述并不意味着浙科2号报告中明确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在年4月5日后已被公开。

2.边测量边锯切的设计是一个具体技术方案,包含了设备和工艺两个概念。专门设计的软件、电控硬件和相关机械结构所说的就是指设备。而如何对木材进行优化锯切指的是工艺。当两个比对的技术方案所实现目标的方式(即具体工艺过程)相同时,专家组认为两个比对的技术方案相同。

3.年1月16日专利公开的内容,并没有涉及“边测量边锯切的设计”中的具体工艺过程(即实现优化锯切的具体方式)。而不同的源代码,可以针对相同的硬件,可以通过硬件实现相同的具体工艺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不为公众所知悉”

(一)关于优必选公司主张的涉案技术信息是否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1.虽然奉贤分局分别委托上海科协、浙江科协进行了两次鉴定,两次鉴定中均涉及优必选公司“MAXCUT系列电脑优选横截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但从两份鉴定报告的具体内容可知,上海科协、浙江科协在其鉴定报告中确定的关于优必选公司“MAXCUT系列电脑优选横截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的具体内容,并不完全一致。本案一审中,鉴于优必选公司明确主张涉案技术信息的具体内容,即“优必选公司边测量边锯切的设计”与浙江科协出具的浙科2号报告“1.边测量边锯切的设计”中所述的具体内容相一致。故对于优必选公司涉案技术信息的范围及其相关主张,显然应以浙江科协出具的浙科2号报告、浙科2-2号报告、《答复》、浙江科协相关鉴定专家在质证时的陈述等作为判断的依据。

2.浙江科协在浙科2号报告中的陈述表明,优必选公司在本案一审中主张的涉案技术信息中优选横截锯通过特殊的程序设计、电控硬件选用,配合相关机械结构,在机电一体化的基础上,实现边测量边锯切的功能的技术信息,在名称为“优选横截锯系统”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已有记载,但涉案技术信息中具体工艺过程在所检文献中并未披露。浙科2号报告并认为,在年4月5日前,该技术信息在所检文献里未见报道。该技术信息未见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会、产品展示等方式公开。且该技术信息是为提高优选横截锯锯切效率,加工精度专门设计的,不同于常规的测量与锯切分开进行的方式。它不是一种简单的技术组合,不能通过直接观察设备及生产应用过程得出,需要配合专门设计的软件,电控硬件以及相关机械结构,才能实现边测量边锯切的功能;该技术信息必须经过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研究、反复试验来实现,具有一定的技术难度,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获得的技术信息。故浙科2号报告作出了涉案技术信息在年4月5日前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的结论。

一审法院认为,优必选公司在本案一审中主张的涉案技术信息,并未包含“特殊的程序设计”“电控硬件选用”“相关机械结构”的具体内容,而是对通过上述设备所实现工艺的具体过程,进行了极为详尽的描述,而浙科2号报告中的上述分析判断表明,在年4月5日之前,优必选公司涉案技术信息中的具体工艺过程,系为提高优选横截锯锯切效率,加工精度专门设计的专门技术方案,该种技术方案,既不能通过直接观察设备及生产应用过程而直接得出,又需配合专门设计的软件,电控硬件以及相关机械结构,并经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研究、反复试验才能实现。浙江科协的上述分析意见,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且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的判断标准,一审法院予以采纳。且鉴于,本案一审中并无证据表明,在年4月5日之后,优必选公司涉案技术信息的具体内容,已被公众所知悉,故一审法院认为,优必选公司涉案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优必选公司涉案技术信息中的具体工艺过程作为一个完整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方案,系优必选公司涉案技术信息中的密点所在。

二、关于路启公司生产优选横截锯Bestcut所使用的技术方案与优必选公司涉案商业秘密中的对应技术方案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

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中,反映路启公司的Bestcut优选横截锯机器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与优必选公司涉案商业秘密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相同的证据,主要系浙江科协的浙科2-2号报告及《答复》。在浙科2-2号报告中,专家组明确指出被告路启公司的Bestcut优选横截锯机器,其整体机械结构,电控柜主要元器件选型、电路布线与优必选公司优选横截锯基本相同;两者测量站的位置设置及相关机械结构的设计基本相同;两者测量锯切的设计功能基本相同。在《答复》中,专家组进一步表述称,在具体的比对过程中,专家组结合优选横截锯工艺、设备及控制相互配合的相同或等同因素,依据年9月5日现场勘查情况和相关技术资料对路启公司和优必选公司优选横截锯的“边测量边锯切的设计”进行比对。路启公司优选横截锯控制系统采用simotion控制器为主要控制单元,并在此基础上设计特殊程序,配合相关机械结构,实现边测量边锯切的功能。路启公司与优必选公司优选横截锯的电控柜元器件选型、布线及相关机械结构基本相同。路启公司优选横截锯在simotion控制系统基础上设计特殊的程序,该过程的实现方式与优必选公司优选横截锯的实现方式相同。综上,专家组认为,路启公司Bestcut优选横截锯机器采用了与优必选公司优选横截锯“边测量边锯切的设计”相同的技术方案。一审法院认为,浙科2-2号报告及《答复》中的上述分析表明,路启公司Bestcut优选横截锯机器采用了与优必选公司涉案技术秘密中密点相同的技术方案,且路启公司生产优选横截锯Bestcut所采用的simotion控制器为主要控制单元,设计特殊程序;电控柜主要元器件选型、电路布线;两者测量站的位置设置及相关机械结构的设计,与优必选公司优选横截锯基本相同。因此,一审法院认为,路启公司生产优选横截锯Bestcut所使用的技术方案与优必选公司涉案商业秘密中的对应技术方案,实质相同。

二审法院认为:

1、关于“优必选公司边测量边锯切的设计”的技术信息是否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四上诉人认为只有通过特殊的程序和设备,工艺才能构成技术秘密;但优必选公司无证据证明“边测量边锯切的设计”的技术信息是技术秘密,四上诉人一审中已经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工艺已经被公开,“边测量边锯切的设计”来自公知的“木材优选截断方法及其优选截断锯”专利中的工艺,优必选公司仅是将上述案外专利和对德国优选锯产品进行的反向工程相结合,根据德国产品仿制源程序和硬件,故该技术信息不构成技术秘密。

优必选公司则认为其“边测量边锯切的设计”的优选锯技术是在借鉴德国优选锯的基础上独立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本案两家鉴定机构均确认“优必选公司边测量边锯切的设计”具有非公知性;此外,“木材优选截断方法及其优选截断锯”的技术是“先测量再锯切”的技术方案与“优必选公司边测量边锯切的设计”不同,且案外专利未披露其具体技术细节。

首先,关于“优必选公司边测量边锯切的设计”技术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对此,本案一审中,奉贤分局曾经委托了浙江科协作为鉴定机构对优必选公司“MAXCUT系列电脑优选横截锯”的技术信息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对于优必选公司明确主张的“边测量边锯切的设计”技术信息确认在年4月5日之前不为公众所知悉。此外,根据浙科2号报告显示“优必选公司边测量边锯切的设计”中的具体工艺过程是为了提高优选横截锯锯切效率,加工精度专门设计的,不同于常规的测量与锯切分开进行的方式。它不是一种简单的技术组合,不能通过直接观察设备及生产应用过程得出,需要配合专门设计的软件,电控硬件以及相关机械结构,并经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研究、反复试验才能实现。可见,“优必选公司边测量边锯切的设计”技术信息不同于常规的测量与锯切分开进行的方式,是必须经过反复研究试验后所获得的独特的具体工艺过程,无法通过直接观察设备及生产应用过程而轻易获取的,故符合反法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具有秘密性的条件。因此,“优必选公司边测量边锯切的设计”技术信息的秘密性并非由特殊程序或设备所产生,其本身并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故该技术信息在无特殊程序和设备的情况下仍不为公众所知悉。

其次,关于“优必选公司边测量边锯切的设计”技术信息是否因案外公开的优选横截锯专利文献等资料而被公众所知悉。对此,本院认为,案外公开资料中描述了横截锯的两种下料算法,以及一种木料优选横断方法,但是这些已经公开的木材横截锯的方法并没有载明具体的技术方案,也没有详实的工艺过程。因此,上述公开资料虽是描述了木材横截锯的优化方法,但不能因为相关技术领域的部分信息被公开就认为同一技术领域的独特工艺信息亦为公众所知,更何况现无任何证据表明该些资料载明有涉及与“优必选公司边测量边锯切的设计”技术信息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具体计算分析和加工方案。即使公开资料和涉案“优必选公司边测量边锯切的设计”技术信息同属于木料优选测量和锯切技术领域,但正是由于“优必选公司边测量边锯切的设计”技术信息是包含工艺、设备、目标功能的综合内容,是不同于常规方式的独特技术方案,才对最终优选锯的横截效果产生特殊的效果,才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和商业价值。

最后,关于“优必选公司边测量边锯切的设计”技术信息是否系由优必选公司通过反向工程获得而丧失秘密性。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案外人威迈公司与中国石油大学签订的《电脑优选横截锯研发》合同,约定由中国石油大学根据威迈公司提供的样机为原型进行仿制,但是该合同中也要求研发方完成包括机械(气动)设计、电控机软件设计和外型设计在内的设计。在该技术开发合同的附件中,在机械(气动)设计部分对于标识台、进料传送带、测量站等处均提出了自己的设计要求,尤其是在标识台部分,附件中明确载明“a)划线部分有原装的带传送改为前端一部分带传送,后面改为人送送料的惰轮机构”。因此,上述证据表明“MAXCUT系列电脑优选横截锯”系由案外人以德国样机为原型进行仿制,并在具体研发时进行了相应的自主设计。再结合该项技术的研发是在8年3月31日以前,而本案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表明在年4月5日之前“优必选公司边测量边锯切的设计”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使得法院初步认定“优必选公司边测量边锯切的设计”技术信息在年4月5日之前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事实状态,现四上诉人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边测量边锯切的设计”技术信息与德国样机所采用的技术信息相同或实质相同并已被该信息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故应由其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退而言之,即使优必选公司对德国优选锯样机进行反向工程,并仿制出具有与该样机完全相同技术信息的“MAXCUT系列电脑优选横截锯”,根据反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优必选公司通过反向工程获得商业秘密亦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只要该技术信息被优必选公司和德国优选锯公司采取保密措施而处于保密状态,仍具有相对秘密性,仍然符合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商业秘密之要件,不因此丧失其秘密性。

综上,根据本案中在案证据可知具有配合专门软件、电控硬件以及机械结果的具体工艺过程,能生产出符合市场需要的高效率、可设计专门加工精度的优选锯,是需要付出大量劳动和反复试验才能实现的,而路启公司在成立后的短时间内很快开始生产出被控侵权产品并在多地销售,有悖常理。

2、关于已经出售的五台被控侵权产品Bestcut是否使用了“优必选公司边测量边锯切的设计”的技术秘密。

本院认为,首先,虽然在一审鉴定中,一些鉴定事项因鉴定检材限制无法得出确定结论,但根据浙科2-2号报告及《答复》中表明的路启公司制造并出售的Bestcut优选锯(位于阿曼达公司生产车间)测量锯切方法的设计与“优必选公司边测量边锯切的设计”的技术信息相同。

其次,已经出售的五台被控侵权产品与上述鉴定报告中被鉴定的检材系同一型号,即路启公司Bestcut优选锯产品。综合在案证据,包括曹坤、李守保、周华在奉贤公安处所作陈述,一审法院认定已经出售的五台被控侵权产品Bestcut都使用了“优必选公司边测量边锯切的设计”技术秘密之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此节事实认定并无不妥。

综上,一审法院根据李守保、周华违反了与优必选公司之间的保密约定,未经优必选公司许可共同向路启公司披露技术秘密,曹坤、李守保、周华共同设立的路启公司在明知其获取的系优必选公司技术秘密的情形下,仍予以使用之事实,认定四上诉人的行为共同侵害了优必选公司的涉案商业秘密,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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